| 关于规范县城房屋屋顶…
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房屋屋顶风貌改造秩序的
通 告
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扎实开展“五治三化”专项行动,规范县城房屋屋顶风貌改造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屋顶上搭建彩钢棚(塑料棚)。
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造屋顶。
三、未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不得擅自改造屋顶。
四、禁止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屋顶改造。
五、严禁借屋顶风貌改造违规加层。
六、县城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屋顶改造,更不准加层。
七、江口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所辖社区居委会发现管辖范围内破坏县城房屋屋顶风貌改造秩序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建设国土环保执法监察大队,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八、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大队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县城房屋屋顶风貌改造程序办理手续和竣工验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依法严肃处置。
九、对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城房屋屋顶风貌改造手续办理地点: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27-6226637
举报电话:平昌县建设国土环保执法监察大队0827-6230500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1-20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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